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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2020-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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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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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链,支撑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行业的应用,成立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Technology Innovation Strategic Alliance ,简称为AI Alliance,缩写为AITISA,是非政府的、非营利的自律组织。
第三条  联盟依托法人单位是中关村视听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创业楼515。
第四条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联盟立足中国的人工智能技术资源及产业环境,联合人工智能领域的产、学、研、用、资、服等单位,以建立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生态体系为基本愿景。
第五条  联盟是在“数字音视频编解码(AVS)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基础上成立的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性联盟,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联盟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推进人工智能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立健全人工智能标准体系;
(2)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在重点行业领域的应用推广;
(3) 促进设立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为人工智能领域的优秀项目提供投资服务;
(4)组织举办人工智能领域各类重大活动,促进国内、国际合作交流;
(5)组织人工智能方面的人才智库,开展人工智能领域战略和课题研究,发布人工智能产业报告;
(6)建立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基地,加快产业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联盟采用单位会员制。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认联盟章程,遵守有关协议的单位,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成为联盟会员,享受联盟会员权利,承担联盟会员义务。
第八条  联盟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联盟全体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联盟组织的交流、培训、国际合作等活动;
(3)参加联盟各工作组的相关活动;
(4)获得联盟提供的技术资料等相关材料;
(5)向联盟提出建议和议案;
(6)申请成为联盟理事会员;
(7)自愿加入联盟和退出联盟。
第九条  联盟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2)按规定缴纳会费;
(3)积极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4)指派专人负责同秘书处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5)诚实守信,团结合作,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6)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理事会员
 联盟会员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通过,成为联盟理事会员。
 当选为联盟理事会员的单位可称为“联盟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
联盟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费标准和调整由联盟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
(1)每年12月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
(2)会费以人民币缴纳。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提前30日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文件、签署保密协定,且同时销毁从联盟获得的全部秘密文件和资料,退还从联盟借到的全部有形资产。
会员在联盟期间对联盟贡献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若根据联盟的规定归联盟所有的,不予退还。
会员退会时,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退出联盟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经理事会决定,其会员资格终止:
(1)会员单位法人终止;
(2)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或工作条例,且严重妨碍联盟的正常工作;
(3)未按时缴纳会费,且经联盟秘书处提醒后仍未缴纳;
(4)严重违反保密协议;
(5)恶意损害联盟声誉。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表决终止会员资格之后30日内,被终止资格的会员可以提出申诉,经理事会审议可以恢复会员身份或维持终止会员资格决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作模式
 

第十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和推进组。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修改章程;
(2)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员;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根据需要,理事会可决定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决议须获得参会会员二分之一(含)以上的赞成票。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家理事会员可推荐一名理事。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均为当然的理事。
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或修改联盟章程草案供会员大会审议;
(2)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会费等基本管理制度;
(4)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审议各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5)召集联盟会员大会,形成联盟决议;
(6)推举名誉理事长,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7)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
(8)任命秘书长;
(9)决定理事会员的加入和取消会员资格;
(10)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定期举行,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获得全体参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赞成票。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联盟执行机构和理事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名,联合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专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
(1)负责联盟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2)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3)讨论、修订联盟年度关键工作;
(4)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受理加入联盟或退出联盟的申请,审查新增会员资格;
(6)受理会费缴纳相关事宜;
(7)其他重要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联盟采用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联盟按业务方向成立工作组,按应用领域成立推进组。各工作组/推进组采用组长负责制,分别设组长1名。各组组长由理事会员推举,理事会任命。
第二十六条 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联盟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等重要工作进行专业指导,由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联盟的理事长、秘书长、工作组组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相关款项须专款专用。联盟会员向秘书处申请后可以查阅相关财务记录。
第三十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保密
 

第三十四条  以下信息为联盟的秘密信息:
(1)经理事会决定或理事会员认为属于联盟保密信息且标记秘密标识的文件;
(2)会员单位认为属于各自保密信息且标记秘密标识,并贡献给联盟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保密要求。对于秘密信息,联盟所有会员都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联盟以外传播和扩散。全体会员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联盟秘密信息,避免秘密信息的披露和未经授权的使用。全体会员单位对秘密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标准不得低于保护自身秘密信息的保密措施标准。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